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五三一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李九農 陳啟顯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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