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四ОО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訴訟代理人 李清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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