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25號
SLDV,106,司促,8425,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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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新即張丁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花即張丁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丁輝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捌萬叁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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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