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3年度,1889號
TPSV,93,台上,1889,20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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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九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陳旦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志如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前依政府採購招標程序承攬上訴人委辦之民營化資產鑑價作業,經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驗收完成。依兩造簽訂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不動產鑑價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七條,上訴人應於驗收完畢一年即九十年三月十七日支付作業尾款及退回保證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八萬四千四百元。惟經請款未果等情,爰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上訴人則以:伊八十八年十月之不動產鑑價案公開招標結果,係由訴外人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附設財團法人台灣公證鑑定中心所組成之聯合投標單位(下稱上開聯合投標單位),與被上訴人分別得標。惟此二得標單位經人檢舉,實係同一公司,僅名稱不同,並均以同一組人員進行鑑價工作,已違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徵求專業資產鑑價廠商投標須知」(下稱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六項第二款規定。伊已依系爭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契約,被上訴人尚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一百七十八萬四千四百元與伊,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其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無非以:本件上訴人既不否認系爭鑑價工作業經被上訴人依約完成,則就其所辯被上訴人有違約情事,即應負舉證之責。查上訴人指被上訴人與上開聯合投標單位實係同一公司,並均以同一組人員進行鑑價工作云云,無非係以報端記載內容為據,並謂如無上開情事,檢調單位自無搜索之舉,且系爭案件偵查迄二年有餘尚未偵結,可證事有非虛云云,然迄未能舉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核屬上訴人臆測之詞,所辯顯非可採。又被上訴人參與本件鑑價案之工作人員核為林利州鄭志如、徐清福、蔡鴻棋邱素英李政鴻江文章歐宗輝、黎美秀、吳鏡芳、潘佩怡等人,有被上訴人依投標須知第六條投標手續第㈣項第5點、第6點規定提出之該案專職專業鑑價人員、該案負責人及參與該案工作人員姓名、職稱、學經歷等資料一覽表及勞工保險卡十一份(均影本)可參;而系爭鑑價案另一得標單位即上開聯合投標單位參與鑑價之工作人員則為闕嘉成羅春玲王文裕、林淑靜、孫建邦、林志明、江志誠等人,亦有該案專職專業鑑價人員、該案負責人及參與該案工作人員姓名、職稱、學經歷等資料一覽表三份及勞工保險卡七份(均影本)可稽。是依上開資料以觀,該二得標單位之鑑價人員顯未重複,且均任職



不同之公司,堪認被上訴人主張真實。又參酌上訴人所舉之證人即其員工吳尚錦係證稱:伊協助鑑價作業,曾帶領二名鑑價人員至基隆市山區土地會勘,該二人自我介紹時,即稱一人為中國(即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一人為中華(即被上訴人)人員等語,益見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與上開聯合投標單位係同一公司,並均以同一組人員進行鑑價工作,殊不足取,難認上訴人已盡舉證之責。再依系爭契約第七條約定,上訴人應於驗收後一年即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原判決「三月」誤繕為「行」)即應給付被上訴人作業尾款及退回保證金共一百七十八萬四千四百元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是被上訴人既已依約完成其鑑價工作,上訴人就其所辯,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上訴人謂其已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並得扣抵懲罰性違約金云云,即不足取。從而,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一百七十八萬四千四百元本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上訴人辯稱:上開兩得標單位,均屬同一公司,僅係名稱不同,檢方克在偵查中等語,並聲請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出」股(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八七四號)及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李慶義、吳文忠檢察官函詢,以瞭解實情云云(見原審卷第一八頁反面至二一頁正面),此為上訴人重要防禦方法,且攸關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無理由,原審恝置未論,亦未記載其不足採取之意見於判決理由項下,自屬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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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