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3年度,87號
TPSM,93,台附,87,200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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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八七號
  上 訴 人 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祈成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第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甲○○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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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