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4889號
TPSM,93,台上,4889,20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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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八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被   告 乙○○
        甲 ○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明郎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證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五七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00一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丙○○明知其向良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良固公司)轉包以該公司名義向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工程公司)承攬分包工程新天輪施工所之「馬鞍水力發電計劃I|B土木工程中橫公路改線工程」(下稱中橫公路改線工程)後轉包予顏炳耀承作,該第五期估驗款係良固公司將印章交予顏炳耀向中華工程公司請領工程估驗款並無偽刻印章盜領估驗款情事,且顏炳耀領取後已與丙○○結算,並簽立收據一紙交予丙○○收執,詎丙○○竟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0號良固公司請求顏炳耀損害賠償事件中,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審理時供前具結就顏炳耀有無偽刻印章盜領估驗款情事之有關案情重要事項偽證稱:「第五次工程款我們沒有領到錢,所以第六次以後我們就自己去領,領了之後再以八五折的錢給顏先生或他的下游包商……,發現他盜領後,我有追究,他請求我原諒,第五期的工程款我都沒有領到,我有向他催討,但他表示沒有能力。」等語,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審判之公正與顏炳耀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丙○○部分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丙○○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刑。及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甲○分別為前良固公司負責人、總經理,明知顏炳耀係向良固公司借牌以其公司名義向中華工程公司承攬分包工程新天輪施工所之中橫公路改線工程,該第五期估驗款係良固公司將印章交予顏炳耀向中華工程公司請領工程估驗款並無偽刻印章盜領估驗款情事,竟勾串被告丙○○偽製登載不實之轉包工程合約書表示良固公司將其自中華工程公司承攬之中橫公路改線工程轉包予丙○○劉宇洲,再由丙○○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0號良固公司請求顏炳耀損害賠償事件於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審理時具結偽證稱:「工程係良固轉包予伊,伊再轉包予顏炳耀,第五次我們沒有領到錢,所以第六次以後我們就自己去領,領了之後再以八五折的錢給顏先生或他的下游包商……,發現他盜領後,我有追究,他請求我原諒,第五期的工程款我都沒有領到,我有向他催討,但他表示沒有能力。」等語,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審判之公正與顏炳耀



因認被告乙○○、甲○亦共同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丙○○另涉有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經審理結果,不能證明被告乙○○、甲○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被告丙○○被訴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因與科刑判決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㈠、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被告丙○○自始否認有何偽證犯行,雖坦承有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0號良固公司與台灣銀行及顏炳耀間損害賠償事件,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審理時供前具結證稱:「……第五次工程款我們沒有領到錢,所以第六次以後我們就自己去領,領了之後再以八五折的錢給顏先生或他的下游包商,……發現他盜領後,我有追究,他請求我原諒,第五次的工程款我都沒有領到,我有向他追討,但他表示沒有能力。」等語。然稽之卷內資料,該被告於當日尚證稱:「我向良固承包該工程,是在八十一年間,後來再轉包給顏炳耀,有顏先生向我請款的證明(提出收據正本,閱後發還),我向良固承包中橫公路改線工程,然後再把該工程轉給顏炳耀,他做到五期(次)就開始散亂了,因為第五期開始我沒有領到錢,我向中華工程公司查詢,才發覺錢已被他領走了,我是以九二折向良固承包,再以八五折轉包給顏先生,領款方式,一般是良固去領,有時我們也會委託顏先生拿良固的印章去領,改線工程共分為十次以上的工程款,……我發錢給顏先生的下包,是請顏先生及下包一起來,我錢直接發給下包,下包簽字給顏先生,第七期顏先生跑掉了,我就把錢直接交給下包。」「……我還替他墊了四百五十萬元,所以他才寫借據給我,……。」(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0號民事影印卷言詞辯論筆錄)。偵查中詢以轉包契約是如何定的?答:「是與甲○接洽,良固轉包給我,我是以個人名義承包。」「工程是良固公司向中華承包,中華的工程款應該由良固領取,……第五期(次)工程款六百多萬元,原禁止背書轉讓,(卻)轉到顏炳耀私人戶頭,所以我們認為是偽刻印章,我們習慣上良固將印鑑交給我,我把工程轉給顏炳耀,我也有將印鑑交給他,而本件工程款(指第五次)顏未像以往領了支票交回良固公司,而私自存入他戶頭,顏炳耀利用取款的方式,將印鑑蓋在支票之背面以委託領取的方式存入他私人戶頭」云云(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五七號卷第三十九頁)。而偵查中甲○(當時尚未列為被告)亦結證:「本件工程是良固公司轉包給丙○○,熊先生又轉包給顏炳耀。」詢以為何良固公司的代表(提示⒓開標記錄單)是顏炳耀?結證:「作北二高時,顏某仍是丙○○的下包,熊先生說也是照這模式來投標,熊先生經常找顏某來公司辦事,我們就放心讓顏先生代表我們公司去投標。」再詢以既然你公司放心讓顏先生去投標,為何民事訴訟時說請款條是被顏炳耀偽造?答:「以往與本件工程,因顏先生與公司很熟,會讓他帶公司章去請款,領了以後,他會到公司結帳,所領的支票均是禁止背書轉讓,由公司入帳領款之後轉給熊先生或顏先生。」「……第一|四期(款),顏先生均有到公司結帳,第五期款則未到公司結帳……公司祇委託顏先生領支票,但未委託顏先生軋入他的戶頭,……。」(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十三、六十四頁)且告訴人顏炳耀具狀告訴時亦陳明本件中橫公路改線工程第五



期估驗款係其持良固公司章向中華工程公司領款新台幣六百九十一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元之事實。參以顏炳耀領取工程款時出具收據之影本七張(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四、四二|四八頁)及上開民事卷所附發票人中華工程公司新天輪施工所簽發之中國農民銀行豐原分行甲存第一四00九|一號帳戶八十二年六月十二日期Z0000000面額六百九十一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元之支票影本其上載明「憑票支付良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及「本支票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二道之該支票、暨中華工程公司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中工中字第000七二一|一0六號函說明一、⒉良固公司請領十次工程款。⒊第一期至第七期由丙○○先生或顏炳耀先生領取,第八期郵寄良固公司。⒋第九期工程款由丙○○先生領取,第十期工程款郵寄良固公司等情(見原審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二號卷第一三五頁)。則被告丙○○於上述損害賠償事件審判時供前具結之所證,即非全然無據。原審未於審判期日就被告丙○○否認犯罪所為有利辯解事項與證據,及同案被告甲○所證各情,予以調查,亦不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論列,率行判決,自屬於法有違。㈡、原判決事實既認定被告丙○○向良固公司轉包上開工程後,再轉包予告訴人顏炳耀承作等情。於理由乙、㈢亦說明顏炳耀丙○○間曾有合作承包工程之紀錄,其中北二高大溪龍潭地下排水(M)工程,顏炳耀係擔任丙○○之下包商,並由顏炳耀以自書收據方式領款,為顏炳耀所不否認云云。而本件工程款,顏炳耀亦未否認係以自書收據方式領款。且於具狀告訴被告丙○○偽證時,陳明第五期工程款是其以良固公司章向中華工程公司領取支票等情。則顏炳耀所領取之上開支票,其上既載明「憑票支付良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及「本支票禁止背書轉讓」,何以未循往例(即第一期至第四期),將支票持交良固公司,由該公司兌現,並於結帳後,再交付顏炳耀。此攸關被告丙○○之陳述是否虛偽,自有深入調查審明之必要,原審未予調查,遽為不利被告丙○○之判斷,顯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㈢、查被告丙○○與良固公司間之「工程發包承攬書」於八十二年一月三日簽訂,係在顏炳耀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為良固公司代表參與本件「中橫公路改線工程」投標之後,此有該「工程發包承攬書」及「中華工程公司開標記錄單」影本在卷足按(見同上偵查卷第二三|二五頁及第二八頁)。則此攸關被告乙○○、甲○是否為證明上述工程係良固公司向中華工程公司承包後轉包予被告丙○○丙○○再轉包予顏炳耀,而非顏炳耀向良固公司借牌參與投標,乃與被告丙○○簽訂「工程發包承攬書」,並由被告丙○○出面在良固公司訴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原審並未詳酌,亦未於理由內有所說明,遽為有利被告乙○○等之認定,自嫌理由不備。檢察官及被告丙○○上訴意旨分別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均有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原判決關於被告丙○○不另為諭知無罪部分,本乎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撤銷發回,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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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