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2585號
TCEV,106,中小,258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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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58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被   告 陳志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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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