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4742號
TPSM,93,台上,4742,200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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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四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右上訴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
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二、五七六七、六三四七、七一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
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
陳清河(另案處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強盜財物之概括犯意。於如原
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或以陳清河所有足充為兇器使用之水果刀一支,對楊
阿生施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共同強盜該附表一編號㈠所示楊阿生之計程車及車
內財物;或由上訴人騎機車後載陳清河,而以機車撞倒黃淑娟、李欣奾、陳惠珍,陳
清河並毆打李欣奾、陳惠珍;或由陳清河持足充為兇器使用之叉子一支,指向帶同三
名幼童之何素春,至使黃淑娟、李欣奾、陳惠珍及何素春不能抗拒,而強取黃淑娟、
李欣奾、陳惠珍及何素春所有如該附表一編號㈡、㈢、㈣、㈤所示之財物。上訴人復
另行起意,與陳清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之概括犯意。於如原判決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連續多次,由上訴人騎機車後載陳清河,乘張少華古翠
琴、林雅秋江秋燕、章瓊方不及防備之際,由陳清河出手搶奪各該被害人所有如該
附表二所示財物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上開事實,業
據被害人楊阿生、黃淑娟、何素春、李欣奾、陳惠珍、張少華古翠琴林雅秋、江
秋燕、章瓊方指陳綦詳。即上訴人與共犯陳清河亦供認曾搶奪張少華古翠琴、林雅
秋、江秋燕、章瓊方等人之財物;上訴人並供述曾與陳清河不法取得楊阿生、黃淑娟
、何素春、李欣奾、陳惠珍之財物等情。又上訴人與陳清河將前揭強盜所得之行動電
話,分別出賣予不知情之楊庭暄、黃清和,或贈與范珍玉張怡秀等人,業據楊庭暄
黃清和范珍玉張怡秀證述甚明。且警方於楊阿生被強盜時所駕駛之計程車左前
車窗遮雨板前端處,採得上訴人之指紋二枚,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附卷
可憑。並有水果刀一支扣案,及楊阿生、李欣奾於被強盜過程中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車輛失竊查詢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報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考。因認事證明確,為其
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上訴人否認有強盜犯行,所辯:伊自始即以搶奪之意
思,由伊騎機車搭載陳清河,推由陳清河下手行搶未及防備或力氣較小之黃淑娟、何
素春、李欣奾、陳惠珍所有財物。撞倒黃淑娟、李欣奾、陳惠珍,係伊不小心所致,
並非故意。又伊等只向楊阿生要錢,不知楊阿生之右手為何受傷。楊阿生、黃淑娟、
何素春、李欣奾、陳惠珍尚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伊所為並非強盜等情,為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亦於理由內詳予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論斷,與卷內資料相符,從形式
觀察,並無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或有何採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違法情形存在。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對前開附表一所列被害人,係基於搶奪之犯意,而奪取其等財
物,並不成立強盜罪。且於搶奪何素春財物時,並未攜帶兇器。乃原審未詳查究明,
而認上訴人成立加重強盜罪,要有未合。且就上訴人量刑過重,亦有未合等情。惟由
上所述,原判決已說明其就案內所有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憑
以認定上訴人成立前開犯行之依據及理由。至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
裁量之事項,原判決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
指為違法。上訴意旨乃徒就原判決明確論斷之事項,或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
不影響判決本旨之枝節問題,任意指摘,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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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