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424號
原 告 許雅雰
被 告 孫宇弘
楊正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