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牌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3年度,696號
STEV,93,店簡,696,200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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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六九六號
  原   告 利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林福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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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