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2年度,372號
SSEV,92,新簡,372,2004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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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郝鳳歧律師
  被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整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暨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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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