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3年度,160號
TLEV,93,六小,160,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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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林己茵
        黃駿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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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