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戊○○即顏尹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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