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陳 清 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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