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朴小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趙景武
被 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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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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