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榮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捌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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