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柳棠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唯群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經債務人唯群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應繳裁判
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拾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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