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乙○○○住彰化 被 告 甲○○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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