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瑞瑋
顏雅如
送達代收人 羅村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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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佰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併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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