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3年度,235號
PDEV,93,斗小,235,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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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瑞瑋
        顏雅如
  送達代收人 羅村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佰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併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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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