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石通
送達代收人 陳宇森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學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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