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1573號
TCEV,106,中小,1573,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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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李珈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本裁定後五日內,應具狀查報並補正被告張美麗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張美麗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另具狀查報被告張美麗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又書狀內宜記載當 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張美麗提起本件訴訟,其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 有與首揭條文之規定程序不符,即未載被告張美麗之住居所 ,致被告身份未具體特定。雖原告起訴狀陳明其於起訴前曾 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備案,因個資之故 而請求本院所函查被告年籍資料,然經本院函查結果,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以民國106年8月23日中市警六分偵字 第1060070484號函覆查無原告之報案紀錄。本件既經本院查 詢結果並無被告之身份資料。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應具狀查報並補正被告張美麗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 告張美麗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另具狀查報被告被告張美麗之身份 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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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