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尚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施效良
被 告 黎淑玲
訴訟代理人 張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武男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為陳武男 ,此有原告提出之新北市淡水區公所民國105 年9月6日新北 淡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 份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