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3年度,1202號
SJEV,93,重簡,1202,200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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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二О二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送達代收人 劉耀文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九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千九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並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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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