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06年度,4044號
TCEV,106,中司調,404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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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4044號
聲 請 人 柯鑑祐即柯永振
相 對 人 張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就坐落彰化縣○○鎮○ ○段00地號及65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此 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系爭土地坐落於彰化縣,有土地登 記謄本在卷可稽,依上規定,自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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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