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386號
TCEV,105,中簡,2386,2017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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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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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