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一三九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李登銘
陳世雄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月 日 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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