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93年度,62號
FSEM,93,鳳秩,62,200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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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秩字第六二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度十月二十日林警刑
社字第○九三○○二一七三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啟元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處罰鍰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漁船用柴油壹萬貳仟伍佰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十五時許。
㈡地點:高雄縣林園鄉雙園橋下堤岸旁。
㈢行為:以營業大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一萬二千五百公升。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經濟部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會報執行小組配合警方取 締地下油行現場查獲物品登記、流量計印數機發油紀錄單各一份附卷可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莉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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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