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5年度,67號
TCEV,105,中救,67,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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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吳明昌
       魏智香
       吳錦郎  原
上一聲請人之
遺產 管理人 林助信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
聲  請 人 巨鈞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號
上一聲請人之
特別 代理人 魏智香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00號
法定 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即本訴被告就其等對相
對人即本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已遭違法拍賣,造成聲請人財 務困難,顯無力負擔超過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本 訴)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又反訴部分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 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 張為真實,即應駁回其聲請,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 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三、而查,依相對人所提聲請人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於本院10 5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卷第336至350頁)及本院調取聲請人 財產所得資料,可知聲請人吳錦郎103年度於世海展業有限 公司(下稱世海公司)、聲請人巨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 鈞公司)等有租賃所得共新臺幣(下同)15萬餘元,名下有 房屋及土地4筆,現值約800餘萬元,迄今名下尚有不動產2 筆及巨鈞公司之財產總額220餘萬元,103、104及105年度在



世海公司、巨鈞公司等有租賃及交易所得各為15萬餘元、9 萬餘元及18萬餘元;另聲請人魏智香103年度於世海公司、 巨鈞公司及國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等有營 利、租賃及薪資等所得共74餘萬元,名下有不動產2筆,現 值約700餘萬元,104年、105年度在世海公司、巨鈞公司等 之租賃及股利所得共29萬多元、52萬餘元,其名下亦有世海 公司投資170萬元、巨鈞公司投資710萬元及慶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投資8萬6700元,財產總額逾889萬元;聲請人吳 明昌103年度於世海公司、巨鈞公司及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 公司台中三民分公司(下稱地球村)等有營利及薪資等所得 共86餘萬元,名下有LEXUS汽車1部,104年度於世海公司、 巨鈞公司之財產總額亦達1000萬元,104及105年度所得總額 均為50餘萬元等情,有相對人所提聲請人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附於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卷第336至350頁)及本 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由 此可見,聲請人均猶有相當財產,尚難謂聲請人有何已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之裁判 費用之情(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1800萬元,其中150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見本院命補費裁定)。至聲請 人固主張其等所有不動產已遭強制執行查封,不能自由處分 等情;惟此僅足認聲請人名下目前可自由運用之財產不多, 尚難因此即率爾推認聲請人本人即毫無籌措款項以支出反訴 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可言,亦即此不足以釋明聲請人所陳其 等現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 付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為真。 準此,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其等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 要旨,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非有據,應不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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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