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696號
KSEV,93,雄補,696,200410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六九六號
  原   告 乙○○○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振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
乙○○○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