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六九六號
原 告 乙○○○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振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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