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乙○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宗
送達代收人 馮佳慧
右原告與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七千七百五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二千六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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