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691號
KSEV,93,雄補,691,200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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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乙○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宗
  送達代收人 馮佳慧
右原告與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七千七百五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二千六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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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