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687號
KSEV,93,雄補,687,200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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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乙○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宗
右原告與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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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