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6年度,206號
LTEV,106,羅補,206,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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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06號
原   告 余靜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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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