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6年度,202號
LTEV,106,羅補,202,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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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0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辭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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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