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6年度,194號
LTEV,106,羅補,194,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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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初男王張秀琴(即張忠
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 2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
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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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