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3年度,4276號
KSEV,93,雄簡,4276,200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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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二七六號
  原   告 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炳炎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六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
二、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依限提出準備書狀到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記載。
 (二)、將準備書狀繕本直接送達被告,並向本院提出送達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國川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德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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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