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6年度,189號
LTEV,106,羅補,189,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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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黃莞婷 
原告因返還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宗麟即眾得汽車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3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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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