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黃莞婷
原告因返還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宗麟即眾得汽車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3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