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鐘鎂(原名朱鐘阿珠)
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于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
費8,7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