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6年度,173號
LTEV,106,羅補,173,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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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林如燕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孔秀花即尚億企業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
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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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