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3年度,4153號
KSEV,93,雄小,4153,200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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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一五三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子銑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一五三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清富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貸款契約、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授信貸放歷史檔應收帳款及呆帳維護作業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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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