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救字,106年度,6號
LTEV,106,羅救,6,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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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麥夏萌
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管光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羅 補字第16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全部扶助等情,有該 會覆議決定通知書、覆議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得 以釋明。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其訴 並非顯無理由。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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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