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七五七號 原 告 庚○○○蔡陳麗 被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證 人 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證 人 辛○○ 證 人 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 證 人 台北市監理處 證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己○○ 送達代收人 丙○○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訴訟費用由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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