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甲○○○○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溢城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林惠姿
被 告 乙○○即台中縣舞蹈歌唱推廣協會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判決,聲請補
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提出答辯狀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假執行」,有該答辯狀在卷可稽,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判決,就被 告前開聲請部分漏未判決,爰酌定相當金額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二、據上論結,本件被告之聲請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 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