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93年度,62號
FYEM,93,豐秩,62,200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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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秩字第六二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東警刑字
第0九三00二三0五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零時二十分許。2、地點:臺中縣石岡鄉○○路一五七號。
3、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在警訊中之自白。
2、證人廖冠柏羅智成劉承浩、彭孔遠等人之證詞。3、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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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