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林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鞍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天義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被 告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路一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陳源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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