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24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GALLO ANA MAE GONZAGA (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8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 本院於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8 月2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