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台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捌佰柒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十三萬一千二百八十九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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