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九八七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登銘
被 告 佳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零叁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於起訴狀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利息利率均為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五)、違約金;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十三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前開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利率減縮為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點零二,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被告佳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進公司」)於八十七年四月二 十八日以被告丙○○及訴外人曾可欣、黃茂雄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 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供被告佳進公司在美金二十萬元額度內,循環借款作 為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之用,清償期限為一百二十日,約定借款本息如有一次遲 延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自遲延日起,按到期日之次營業日當天原告通知 外幣放款利率與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之較高利率計算遲延利 息,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被告佳進公司先後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八十七年 六月三日,依前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分別向原告借得信用狀墊款如附表 所示之本金,此二筆借款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到期,被 告佳進公司並未清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為此,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右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本票、 客戶查詢主檔明細資料、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切結書、授權書及放款帳卡
等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被告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 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 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 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 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 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佳進公司既仍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丙○○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 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F0
~T54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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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求償本金│原貸本金│借 用 人│ 利 息 │利息週年│ 違 約 金 │
│號│ │ │連帶保證人│ │利率 │ │
├─┼────┼────┼─────┼────────┼────┼────────────────────────────┤
│一│五十五萬│五十五萬│佳進公司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百分之十│自八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
│ │七千零九│七千零九│丙○○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點三五 │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十四元 │十四元 │ │ │ │。 │
├─┼────┼────┼─────┼────────┼────┼────────────────────────────┤
│二│二十四萬│二十四萬│佳進公司 │自八十八年一月一│百分之十│自八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六千六百│六千六百│丙○○ │日起至清償日 │點三五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九十一元│九十一元│ │止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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