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480號
KSDV,93,補,1480,200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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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崧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山
  被   告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原告與被告給付貨款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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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