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352號
KSDV,93,補,1352,200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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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五二號
  原   告 朝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玖仟零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壹佰柒拾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珮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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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毅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