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778號
KSDV,93,聲,1778,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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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方敏捷
  即財團法人南台灣醫療教育基金會(原名南台灣醫療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南台灣醫療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三條(如附表 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 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 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 目的相違。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台灣醫療文教基金會(原名財團法人南台灣醫療文教 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六頁), 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 請人主張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並經主管機關高 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第二屆董事會九十二年度第二次會議 記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三年十月七日高市教四字第○九三○○三○九六六 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為證(見本院卷第七至十二頁),本院審 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 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 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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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